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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業法到底有多老?老到讓很多礦場申請礦業權根本沒環評過!

1930年訂定至今,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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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業法到底有多老?老到讓很多礦場申請礦業權根本沒環評過!

1930年訂定至今,現年近90歲的礦業法超老,比國民政府來台灣還老!比很多的進步法規還老!比國家公園還老!很多礦場也都很老,因此我們處理的個案問題核心,往往都因為是老案子,現今開發行為需要踐行的程序,他●們●通●通●不●用●做!

從圖中可以看到,現在還在的礦場,有大約八成是在《環境影響評估法》以及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實施之前取得礦業權,也就是說他們沒做過環評,也沒有諮商取得鄰近部落的同意。

照理來說,申請礦業權一次20年,再怎麼樣都會遇到進步法規的把關吧!

不不不!事情沒有這的簡單。上次有說到,「礦業權」只是一種權利,只有「礦業用地」被視為實際的開發行為。所以當申請「礦業權」的權利延長,因為不是開發行為,當然也就不需要比照新開發,不用補做環評,也不需要補做諮商同意。

這些對於「既有礦場」的管理問題,就是礦業法修法最沒辦法達成共識的地方。

爺爺奶奶們都會學著用line社交聯絡了!90歲的《礦業法》也要與時俱進符合當代!此刻還正在持續推動的《礦業法》修法,希望大家可以持續關注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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